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Fiit、Marlboro、HEETS等品牌卷烟,后在其经营的本市和平区**道**号电子烟店或通过网络途径对外销售,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12月以人民币43000元的价格向曹某某(另案处理)销售HEETS牌卷烟200条。
经天津市区第一烟草专卖局调查并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7日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并查获其存放于其父家中的Fiit、Marlboro、HEETS等品牌卷烟386条,经鉴定均为真品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021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曹某某、宋某某等九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哈尔滨德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物流信息、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涉烟案件违法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检验报告;
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光盘;
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骆成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0138****。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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