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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大厦**楼**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一辆微型面包车向他人购进95号汽油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南埗居委会宗屋村82号一楼附近私设加油点加价转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杨某某、梁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 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4. 检查、辨认等笔录;5. 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伟光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7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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