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甘肃省酒泉**有限公司**。2008年2月28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8年5月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19日;2020年2月4日至3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2020年4月3日至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经营甘肃省酒泉市**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与昌吉市榆树沟镇勇进**村**组村名签订种子生产合同,非法种植制种种子,合同约定由公司向农户提供制种种子玉米亲本种子,玉米制种保底价2200元/亩。2016年7月,昌吉市农业局执法大队抽检时发现,提供给农户875亩玉米是转基因玉米,依法强制予以铲除。经新疆建设兵团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甘肃省酒泉市**发有限公司在昌吉市榆树沟镇勇进村二组种植的乾禾13号玉米种子是国家农业部明令禁止的转基因玉米种子且属于无证生产,该块地玉米种子田作为报废制种田处理,农户绝收。根据甘肃省酒泉市**开发有限公司与农户签订的玉米制种合同,玉米制种保底价价值2200元/亩。造成种植户经济损失人民币 1925000元。
2、2016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经营甘肃省酒泉市**开发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与昌吉市榆树沟镇**村**组村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非法种植制种种子。玉米种子收获后因没有达到收购标准,农户与郑某某产生纠纷,协商无果后,该村村民刘某某、糟某某委托王某某欲将玉米种子销售到内地。2017年1月1日,王某某雇佣姚某某驾驶的冀B*****货车在途经G30高速公路乌拉泊检查站时,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先玉335型玉米种子790袋,每袋50千克,合计39.5吨。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玉米种子,价值人民币20435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荣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场所在昌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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