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6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8时10分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嘎中江桥岔弄坎公路流动查缉点将被告人郑某某查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云N*****的车内查获70mmKABUNG卷烟 250条。经鉴定,查获卷烟价值人民币53000元,经查,被告人郑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娟
检察官助理:尹永田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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