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48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街道**中路**区块**幢**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靠近**公路边的菜地非法种植疑似罂粟植物552株,后于2020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罂粟植物系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植物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进行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荣付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温,联系电话:1525841****。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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