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至9月上旬某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重庆市巫山县平河乡朗子村6组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地名反面坡)的自留地内发现了疑似猕猴的动物,为达到圈养的目的,郑某某采取衣服扑捕的方式,利用身穿的黑色夹克外套非法猎捕一只疑似猕猴的动物,后一直将该动物圈养在家中。2019年9月17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郑某某家中将其猎捕的疑似猕猴的动物扣押。经鉴定,该动物系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保护动物。
2020年2月18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郑某某到巫山县骡坪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在骡坪派出所将郑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重庆市动物园管理处动物收容/救护收条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陶某甲、陶某乙、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9]林鉴字第249号﹞;
5.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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