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四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福鼎市看守所。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与张某某、郑某甲(均刑拘在逃)在福鼎市**镇**村**村一水田里养殖小龙虾,为防止小龙虾被鸟类捕食,经被告人郑某某提议,三人决定并在水田上方架设5张捕鸟网,致使28只野生鸟类撞网死亡,1只活体鸟类撞网。
经鉴定,被查扣的1只活体鸟类为领角鸮,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3只鸟类死体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2月3日主动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等书证。
2.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3.证人钟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对闽华司鉴[2020]林鉴字第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更正意见。
7.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玲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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