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31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石人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使用捕猎工具猎夹、猎套在江源区石人镇**村郑某某家左侧东山和右侧西山猎捕鸟类、灰松鼠等野生动物,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在其家中查获9只煤山雀(死体)、1只松鸦(死体)、1张野生刺猬皮、1只野生灰松鼠(活体)、猎套14个、猎夹4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聋哑人,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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