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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狩猎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陶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采取“夜间照明”捕捉的方式,于禁猎区、禁猎期非法捕捉蟾蜍45只。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捕捉的蟾蜍均为中华蟾蜍,涉案动物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郑某某在非法狩猎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绍伟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6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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