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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狩猎案)_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白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靖宇县**镇**村农民,住**村。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1月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由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携带自制钢丝捕猎套,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白江河林场施业区19林班14、15小班内,将20余个捕猎套安置在树干上,十余天内共套取4只狍子,运回家中后放置于玉米仓内。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欲将4只狍子出售时,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非法狩猎的4只狍子均为偶蹄目鹿科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案发后,4只狍子已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依法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野生狍子死体4只;

(2)钢丝绳捕猎套1个;

(3)二轮摩托车1辆;

2.书证:

(1)被告人郑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2)靖宇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承诺书;

(4)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

(5)三岔子林业局白江河林场出具的被告人郑某某非法狩猎位置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鉴字[2020]第10号动植物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郑某某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谭佩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村;

2.本案卷宗贰册;

3.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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