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号,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2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为谋取个人利益,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正南**海里海域驾驶渔船进行捕捞,被渔政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使用的网具为渤海海域禁用网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涉案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调查报告,农业部通告;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渔具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网具捕捞作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