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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田市镇****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从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2日禁渔期内,被告人郑某甲多次在禁渔区田市镇永安溪河段使用丝网、地笼等方式捕鱼,出售后获利7000余元。

2、2019年10月27日禁渔期内,郑某甲在禁渔区仙居县田市镇永安溪老桥上游大坝下永安溪主河道内,使用农药甲氰菊酯进行毒鱼,共获得鱼类80斤左右,并在田市镇菜场附近出售,获利400元左右。

2019 年12月18日16时许,接仙居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交材料通知,民警在仙居县农业农村局将郑某甲带回仙居县公安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户籍信息、仙居县农业局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农业局移交涉案物品清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天然渔制度的通告、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郑某乙、吴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焕富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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