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上南南新住宅区一横巷1号101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4时某甲,被告人郑某某提供渔船、渔具,组织渔民在潮南区井都镇上南社区沙滩海域(即田心湾海域E116°34′N23°11′)附近,使用渔具实施地拉网作业,后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潮南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根据《汕头市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休渔时间为2019年5月1日12时某乙2019年8月16日12时,休渔海域为广东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根据南海区北部水产资源保护示意图,田心湾海域位于红线连接内侧,该海域属于禁渔区。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所使用的渔具属于“船布某某翼单囊地拉网”,该渔具在农业部通告【2013】2号《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中被列为“禁用渔具”。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照片材料;5.视听资料。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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