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4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长江全流域禁止捕捞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密眼网类捕捞渔具,在长江支流泪漳河流经李埠镇网新村河段实施非法捕捞活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扣押密眼网类捕捞渔具14副、渔获物650克。经鉴定,郑某某所使用的14副捕捞渔具为密眼网类别中的“地笼网”,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渔具、渔获物及照片; 2、书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文件荆区政发[2020]4号公告;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长江支流泪漳河网新村4组河段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渔具及渔获物种类认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禁止捕鱼的区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灿
检察官助理:黄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 1388659****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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