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郑**,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镇**村**庄**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9时至4月9日凌晨4时,被告人郑**在新野县**镇**段,驾驶渔船利用汽油发电机等自制设备,以电打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15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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