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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郑**,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05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早上,桐柏县公安局平氏派出所民警在桐柏县平氏镇雷庄村河道里,当场查获郑**用地笼等工具捕获龙虾,小鱼花,泥鳅等共计3.85市斤。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河南省境内长江支流及其水库、淮河干流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郑**在长江支流汉水上游平氏境内三夹河水域捕捞水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郑**的供述与辩解;

2、桐柏县公安局平氏派出所出具的现场照片等;

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通告;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扣押笔录、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玉新

检察员:李晓梦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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