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号码44080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1时许,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民警在辖区巡查时,在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镇**酒店地下停车场出口附近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后民警在被告人郑某某使用的小轿车(车牌为粤G727K7)的车内中央扶手箱处查获疑似毒品2包,其中一包经称量为10.01克,另一包经称量为0.04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郑某某使用的小轿车(车牌号码:粤G727K7)驾驶室中央扶手箱内缴获可疑固体2小包(编号为:D202009001001、D202009001002)检验,检验结果:D202009001001、D202009001002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粤G727K7小轿车内提取的一包10.01的毒品冰毒(编号为1号透明塑料袋)进行了物品DNA鉴定,鉴定意见是:现场粤G727K7小轿车内提取的1号透明塑料袋表面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郑某某(身份证号码:44080419831008114X)的血型的STR分型相同。
2020年8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因吸食毒品冰毒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
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冰毒10.0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袁志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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