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128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马某某病后将自己的一支火药枪、装有火药的牛角、铁珠沙送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以预防野猪等动物侵害农作物及家禽为由将火药枪支存放其位于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家中,郑某某在保管火药枪期间对火药枪进行了两次保养,直至 2019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持有的枪支具备枪支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波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00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