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父亲逝世后,保管持有其父亲遗留的鸟铳一把,平时用于打猎。2020年10月17日,武平县公安局大禾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前往被告人郑某某位于武平县**镇**村**号的家中搜查。经民警思想教育,被告人主动带民警从其房间床底下起获该把鸟铳。后民警将被告人郑某某口头传唤到案。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把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可以正常发射的枪支。
经查,被告人郑某某未办理持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平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郑某某处依法扣押的鸟铳一把;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无持枪证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6.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现场搜查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带领民警起获涉案鸟铳,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亮贵
检察官助理:彭二金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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