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031998********,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9月2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某日晚上,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海南省澄迈县**镇将一支改装的射钉枪,以及一些空炮弹、钢珠借给刘某某,后到内地务工。同年6月某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刘某某在**镇上的**奶茶店一起喝茶聊天时得知刘某某借用李某某的上述射钉枪后经常使用该枪支打鸟,担心会被他人发现,于是喝茶聊天结束回家途中郑某某打电话将刘某某经常使用枪支的情况告诉李某某,并建议刘某某将枪支交给自己保管,李某某表示同意,随后打电话交代刘某某将射钉枪交给郑某某保管,刘某某表示同意。同年7月份上旬某天下午,郑某某经电话与刘某某联系后,骑电动车载其未婚妻王某某到**农场场部与刘某某见面,刘某某到附近的某村庄其外婆家中取出改装射钉枪1支、空炮弹86粒、钢珠1份交给郑某某,郑某某即将射钉枪、空炮弹、钢珠等携带回**镇**村委会**村**号其家中藏放在其卧室的抽屉里。李某某从内地返回儋州市后于2019年8月14日下午与邓某某骑摩托车到**村,郑某某从家中取出改装射钉枪1支、空炮弹86粒、钢珠1份交还李某某。后李某某得知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暴露后于2019年9月19日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该局扣押了其持有的改装射钉枪1支、空炮弹86粒、钢珠1份。郑某某得知李某某投案后,于2019年9月26日到儋州市公安局和庆派出所投案。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郑某某原持有的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改装射钉枪1支、空炮弹86粒、钢珠1份;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枪支检验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武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王应坚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审查起诉卷1册,适用简易程
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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