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某某,身份证号码350723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福建省光某某**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许,光某某公安局民警到光某某**乡**村**号入户访查时,被告人郑某某主动上缴其持有并存放在其闽******号小轿车后备箱的1支猎枪。经鉴定,该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光某某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猎枪1支等物证;
2、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3、证人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聪
检察官助理:李海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起诉书捌份、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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