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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村委**村**号,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5月1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29日至9月29日、自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8月15日至8月29日、自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余某某骗至高碑店市啤酒厂家属楼7号楼4单元502室,和彭某某(在逃)、苏某某(在逃)等人收走余某某手机、挎包,对其采取看守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018年4月13日凌晨。2018年4月13日凌晨,余某某跳楼逃离,致使其右胳膊和右腿骨折。后经高碑店市法医鉴定室鉴定:余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中心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4、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5、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刘 群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共计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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