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份至2015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利益,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福安市**镇**村**路**号家中非法组织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10场,吸收社会不特定社会群众40多人参与标会,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434000元,倒会后造成17名存款会员经济损失人民币626362元。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会单10张、会员存款一览表、确认表、透标会员标会情况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罗某甲、刘某某、罗某乙、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王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池某某、杨某某、王某丙、阮某某、林某某、王陈富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

4.宁德市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薛梅青

2019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移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279页,检察材料壹册4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