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31950********,汉族,小学文化,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实际负责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路**号**新村**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半个月,于2019年1月7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开始担任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合肥办事处负责人,作为南京**公司在合肥地区唯一代表向社会进行项目融资。南京**公司合肥办事处正式成立于2017年7月7日(位于本市蜀山区长江西路189号之心城1号楼办2703室)。郑某某明知南京**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仍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课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利用线下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认购合同,线上认购存款等方式,用高额利息作诱饵,以南京**公司和南京**公司合肥分公司名义向多名社会公众借款,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截至案发,郑某某以上述方式共吸收投资人资金1850万元。上述资金均由南京**公司实际负责人马某某(另案处理)控制使用。郑某某从所吸收的资金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累计获利2850188元。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借款合同、宣传画册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投资人的投资记录等报案材料;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专项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投资理财的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8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文珺
检察官助理:尚游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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