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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公诉刑诉〔2019〕81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16日、10月11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先后于2019年9月16日、11月1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某担任位于在福州市**区**路**有限公司**店店长,通过业务员街头发传单、电话推销等公开宣传方式,以向老年人推销购买“老妈乐商城”会员卡可获得高额返利及领取免费商品为诱饵,向范某某、樊某某等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经统计,**有限公司**店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50余万元。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限公司**店被害人投资金额和损失金额统计表,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报告、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意向书、礼品券兑换表、**商城会员章程合同、银行交易流水、利息单,被告人郑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被害人范某某、樊某某、曾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林某甲、杨某甲、陈某某、郑某丙、林某乙、杨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被害人樊某某、范某某、曾某某、林某甲、郑某丙等人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辨认,被告人郑某某对其发展的客户及投资金额的辨认;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郑某某建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55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

检察员: 林 鸿

检察员:苏一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鉴定人名单。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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