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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公诉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现住贵州省贵阳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晓辉,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山东省**房地产项目和资金周转为由,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承诺支付借款人3分至5分不等的月利息,向被害人黄某甲、吴某某等27位不特定人员融资累计人民币11516.7万元,郑某某支付本息回报为人民币5292.9588万元。因郑某某无法继续支付利息,黄某甲等9人就与郑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黄某甲等9人收到法院执行款106.640943万元。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贵州省清镇市云站路云梦小镇售楼部办公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同年8月7日至8月30日期间郑某某与黄某甲等27名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书,郑某某同意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已于2018年8月偿还人民币1369.55万元,已于2020年2月前偿还人民币606.58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郑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60万元。

2.2013年6月8日,郑某某向被害人阮某某吸收资金人民100万。

3.2013年7月27日,郑某某向被害人黄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80万。

4.2013年8月1日,郑某某向被害人黄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50万元。

5.2014年9月11日,郑某某向被害人黄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40万。

郑某某于2018年8年23日偿还吴某某、阮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5人合计人民币280万元。

6.2011年4月18日,郑某某向陶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50万元,已偿还人民币41.68万元。

7.2011年4月14日,郑某某向陈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50万元,已偿还人民币41.68万元。

8.2011年5月12日,郑某某向欧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30万;同年5月24日,吸收资金人民币30万元;已偿还人民币51.136万元。

9.2011年5月24日,郑某某向被害人王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偿还人民币13万元;王某甲收到法院执行款人民币25514.5元。

10.2011年7月14日,郑某某向被害人赖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3万元;2013年3月13日,郑某某向赖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80万元;同年3月22日吸收资金人民币72万元;同年6月2日吸收资金人民币50.9万元;已偿还人民币134.514万元。

11. 2011年10月18日、2012年5月7日、2013年10月18日郑某某分别向被害人朱某某吸收资金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已偿还资金人民币468.976万元;

12.2011年10月21日,郑某某向夏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27万元;已偿还人民币18.23万元。

13.2012年6月6日至2015年1月27日期间,郑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4465万元,已偿还人民币3111.794万元。

14.2012年7月3日至2013年9月10日期间,郑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178万元,已偿还人民币858.0798万元。

15.2012年8月10日,郑某某向张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同年9月6日,郑某某向张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400万元;同年12月31日,向张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已偿还人民币226.72万元。

16.2012年12月13日,郑某某向被害人黄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70万元;2013年3月1日,郑某某向黄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250万元,已偿还被害人人民币202.834万元;被害人黄某乙收到法院执行款人民币375494.05元。

17.2012年12月19日,郑某某向齐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60万元,已偿还人民币51.3万元。

18.2012年12月20日,郑某某向陶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40万元,已偿还人民币38.3万元。

19.2013年3月1日,郑某某向被害人黄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已偿还人民币61.8万元;被害人黄某丙收到法院执行款人民币117665.1元。

20.2013年3月1日,郑某某向被害人黄某甲本吸收资金人民币50万元,已偿还人民币38.9万元;被害人黄某甲本收到法院执行款58849.51元。

21.2013年3月13日至6月2日,郑某某向赖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40万元,已偿还资金人民币8万元;

22.2013年3月20日,郑某某向被害人陶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同年9月10日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已偿还被害人人民币151.04万元;被害人陶某某收到法院执行款人民币122262.37元。

23.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7月19日,郑某某向丁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900万元,已偿还人民币206.4万元。

24.2013年4月16日至9月24日期间,郑某某向张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665.8万元;已偿还人民币1047.595万元;

25.2013年8月7日,郑某某向张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已偿还人民币45.18万元;被害人张某丁已收到法院执行款人民币214174.02元。

26.2013年9月10日,郑某某向被害人邓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万,已偿还人民币84.24万元。

27.2013年9月30日,郑某某向被害人潘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已偿还人民币87.69万元;被害人潘某某收到法院执行款15244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资金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调解协议书、请求书、分期付款情况表、收据、施工进度计划表、图片、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泰顺县人民法院公告、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叶某某、郑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甲、吴某某、黄某甲本、邓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阮某某、王某甲、赖某甲、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奇某某、张某乙、陶某甲、陶某乙、陈某某、欧某某、夏某某、张某丁、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益奉

检察官助理:王婉济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0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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