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19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道**家园**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2月17日主动投案,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已判决)在武威市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营业地址的方式设立甘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金融管理部门颁发金融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招聘业务员以散发传单、张贴广告和口头交流的形式对外宣传,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利息(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后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投资客户的本金及利息。截至案发时,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28人次,累计吸收资金9987000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35556元。被告人郑某某在2014年4月至7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在高某某安排下,以甘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协助张某某管理公司,郑某某在该公司负责向员工安排工作、接待客户、培训业务员、员工人事安排、员工工资调整等,并在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对客户进行解释、安抚等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2.司法鉴定意见书;3.投资担保合同及投资人身份信息;4.金融管理部门证明;5.银行卡交易明细;6.证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9.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协助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磊
书记员:李雅祺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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