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60********,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洛阳市西工区**。2017年11月13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2018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3日,河南省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批准注册成立,法人王某某、股东王某某、刘某某,公司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2013年河南省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郑某某,由郑某某实际控制该公司,并在洛阳市西工区**以河南省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设办公点。该公司在洛阳经营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以1.6%-2%的月利率为诱饵,以签订双方资产管理合同为手段,以投资宜阳县**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河南省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登记报案30人本金1327万元,已兑付本金1118738.5元;未登记报案164人本金6711万元,已兑付本金6447403元,未兑付本金60662597元。被告人郑某某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偿还集资群众本息、高息借给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郑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3、集资参与人许某某某某、押某某、策某某、岳某某报案材料4、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5、审计报告、借款合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艳红

20191230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