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31959********,汉族,高中毕业,开封市**厂退休工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9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4日,王某甲(在逃)在开封市鼓楼区徐府街13号四楼大厅成立开封市鑫财汇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鑫财汇公司),对外聘用工作人员,发展业务员,向投资参与人声称公司进行白银、文化艺术品、资产包投资,并承诺给予投资参与人每月(1.5+X)%的高息,大量非法吸收民间资金。截止到2016年1月19日,经河南宇翔德为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确定,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9837.20万元,涉及投资参与人员452人。其中报案人员288人,报案金额7,163.20万元,经审核相符报案资料247份,报案金额4853.20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该公司业务员,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投资参与人介绍白银或文化投资项目,从中获取提成。根据河南宇翔德为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显示:郑某某吸筹人数共计150人,涉案金额2106万元。经侦查查明,经郑某某介绍、经手的报案人共计55人,涉案资金1420万元。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到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王某甲名下的公司基本信息,郑州鑫财汇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章程等,开封鑫财汇公司注册资料、郑某某本人投资合同等;2.证人谷某某、段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投资参与人蔡某某等55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南宇翔德为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书;6.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娴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单行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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