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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M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8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份,住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栋**、**室。被告人谢某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林某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公司下设财务部、技术部、风控部、推广部等部门,被告人江某某、连某某分别为技术部、财务部的主管,陈某某(另案处理)为风控部的主管。被告人郑某某其时系谢某甲的妻子,其在公司组建时系公司股东、监事,郑某某在明知**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情况下,仍在谢某甲的授权下参与管理公司,上传下达相关事项,监督管理员工工作,并负责财务审批工作。

**公司成立后不久,被告人谢某甲等人便推出名为“**财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截止2016年4月份,被告人谢某甲等人共计非法吸收罗某甲、罗某乙等3400余人的存款,截至案发时,未偿还投资人本息共计人民币120,050,717元。经核实,被告人谢某甲将非法吸收的涉案款项中的人民币69,150,000元借给其父亲谢某乙,将其中的人民币8,500,000元借给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将其中的人民币17,171,000元借给他人。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人投资款明细汇总表,借款合同,存于连某某手机内的**公司投资款借出明细表的照片,涉案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罗某甲等人提供的报案申请、银行账户流水、**财富的网页资料、合同复印件、涉案公司的登记资料、投资者账户首页和投资清单等,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谢某甲、林某某、江某某、连某某、文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集资参与人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往来款项情况的审核报告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9年3月15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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