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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二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60********,汉族,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路**号**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8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并以月息1%-2.5%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向31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计3258400元,尚有2766360元未归还。

2019年8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郑某某在德州市陵城区丁庄法庭门口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借据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玉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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