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全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全州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镇**村**集体山场雇请挖机将该山场开垦种植柑橘、樟树,毁坏原有植被。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占用林地面积为127.5亩,所占林地类别为国家重点公益林,被占用林地范围内原生植被已被破坏,无法判别原来的植被和林木状况。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全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丙、郑某丁等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曦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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