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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生态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7月15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于2012年底擅自雇佣钩机至南平市建阳区**镇**村**自然村**林班**大班**、**、**、**小班山场(土名“金峰寺”),翻耕林地原有地表土层,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陆续在上述山场种植茶叶。2018年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该山场脚下,私自搭建了一座茶厂,并将茶厂内的林地进行水泥硬化。经查,被告人郑某某在该山场种植的茶山和搭建茶厂占用的林地的面积为39.66亩,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山场内的林地因被翻耕种植茶叶,造成地表植被及腐殖质层几乎灭失,原有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因搭建茶厂,造成地表植被及腐殖质层完全灭失,林地和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完全丧失林业种植条件。涉案的42林班1大班8、14小班山场林种为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级别为国家级。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到建阳区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涉案山场林权证复印件、莒口林业站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邱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耕种农作物茶树,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39.66亩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振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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