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村,住该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月1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在泰来县**镇**村林地内春耕。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明确告知郑某某该地块性质为林地,不允许耕种农作物。2019年5月,郑某某在明知该地块土地性质为林地的情况下,仍然耕种了水稻。经鉴定:擅自被非法开垦并种植了水稻51.35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从而改变了林地属性。
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2003年度退耕还林合同、申请书、审批表、退耕还林地块外业调查野账、退耕还林小班卡片、退耕还林不合格地块补植、补造协议书、恢复造林承诺书等;
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补照现场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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