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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单位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无,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身份证号码1501021964********,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4099378****,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村**学校。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01021964********,蒙古族,小学,企业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区**楼**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兴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2月28日经查明,对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建厂房进行查证,经查证被告人郑某某是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具体负责车间管理和机械维修(扩建石墨储存库和石墨污水处理车间),于2017年5月份至2018年5月份在兴和县**村委会**房后为该公司扩建石墨储存库和石墨污水处理车间,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土地权属于**村委会1999年集体的风沙源工程地,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破坏,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经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扩建石墨储存库和石墨污水处理车间嫌非法占用林地的地类、树种、林种、面积及对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2.2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特殊灌木林地,其中:乔木林地0.55亩,树种为杨树,林种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二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Ⅱ级;特殊灌木林地11.68亩,树种为锦鸡儿,林种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二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Ⅱ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李某某、石某某、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协议书、租赁协议公证书、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档案登记资料、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证明;2.证人石某某、李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5.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建议对被告单位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耀斌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有限责任公司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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