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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栋**,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朱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5日11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郑某某承租的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小区11号地块9座1105室内查获“代开发票”的小广告84张、制作发票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及打印机各一台;未开具“云南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114份,“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30份,“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6份;已开具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9份共计面额1800760元,已开具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码为:253001403014的14份共计面额60780元、代码为:253001403072的5份共计面额8530元。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冒伪造发票;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伪造、擅自自造及出售伪造、擅自自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页3张,光盘12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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