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某为盖猪圈固定铁皮瓦而购买射钉器、射钉弹,此后,其得知射钉器加无缝钢管可以改造成枪支,便通过熊某某购买了无缝钢管和红外瞄准器,在其位于巫溪县**镇**村**组**号的住所内,利用购买的射钉器、无缝钢管、红外瞄准器及焊机非法制造枪支1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2019年8月13日,巫溪县公安局田坝派出所民警在郑某某家中对其进行盘问时,该郑主动将其制造的枪支及购买的射钉弹交给民警。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枪支1支,涉案物品射钉弹349颗。2019年9月12日,郑某某接到巫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达巫溪县公安局田坝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查获的枪支、射钉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 方四祥
2020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480****;
2.刑事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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