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手机淘宝,向“兴利五金工具行”、“DIY精密钢管”、“射钉世家小李子”、“威斯特进口轴承销售”、“激光主营店铺”等数家网店,分别购买了射钉枪、枪托、无缝钢管、射钉弹、钢珠、激光瞄准镜等枪支配件,在家中采用电焊焊接、螺丝固定的方法将枪支配件组装成一把枪支。此后,被告人郑某某多次使用该枪支到野外打猎。
2020年5月20日,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郑某某家中查获自制枪支一把、空包弹447发、钢珠244发。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被告人郑某某的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现场扣押的枪支、空包弹、钢珠等物证。
2、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网购枪支配件的记录截图、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6、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钰洲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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