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89********,汉族,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担任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期间,利用其负责采购、包装、推荐供应商旅游产品的职务便利,共计收受上海**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回扣人民币6.49万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2018年2月至8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共计收受上海**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回扣人民币2.5万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向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付款单、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清单、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招商银行交易明细、劳动合同、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顾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丽芳
检察官助理 刘松茂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室,联系电话:1377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5页,补充材料10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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