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花椒、YY等网络直播平台结识直播平台女主播王某某、于某某等人。其间,郑某某因打赏女主播、满足自己高额消费需求等,导致经济入不敷出,并外负网贷债务。为偿还网贷及继续支撑其高额消费,郑某某通过编造自己所经营的“正源优品”保健品店需“扩大经营开分店”、“客户生病住院需要资金”、“在绵阳购买拍卖房赚差价”等虚假事实,以给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张某某、杜某某、谢某某等122名老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上述款项除部分用于归还所募资金本金及到期利息外,其余主要用于支付王某某生活费,为其购买高档车辆、奢侈品,打赏其他网络平台女主播,偿还个人网贷等。目前尚有508万余元无法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文书、查封房产、户籍证明等材料,郑某某与被害人签订的政策分红合同、欠条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郑某某支付宝及银行转账交易流水7.其他文书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明川
检察官助理:杜柯良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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