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63岁,195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57********,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路**号甲,现居地:山东省莱西市**宿舍楼**号,工作单位:**保健品店。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在位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石岛中路**保健品店内销售来历不明保健品(一想就硬、万爱可、植物伟哥、VigraGeneral、虫草鹿鞭王、黑马、英雄本色、蚁力神、袋鼠精、鹿血片、腎金片等),销售金额人民币70元。
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销售的上述保健品内检测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检测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其他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岩峰
检察官助理:孙雷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莱西市**宿舍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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