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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新村南**号。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 ”、“ ”、 “BVLGARI”、“VCA”等商标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珠宝饰物等。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入标有  、BVLGARI等注册商标的项链、耳钉、手链等商品,并租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产业园**中心一楼办公区作为店铺,同时通过其注册的“阿拉蕾珠宝工厂”淘宝网店及微信 “ARALE珠宝(工厂)”对外宣传及销售,共向郑某乙、徐某某等人销售上述商品得款人民币106100元。

2019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吴中区**镇**村**产业园**中心一楼办公区保险柜内查获货值人民币88900元标有VCA注册商标的项链、耳钉及手链4件。2019年4月8日、4月11日,公安机关分别从郑某乙、丁某某处查获标有 BVLGARI、梵克雅宝商标的手镯、戒指、项链共计6只。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标有VCA、BVLGARI、梵克雅宝、 等首饰制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的卡地亚项链、梵克雅宝耳环(照片)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徐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清点笔录等;

6.上海永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洪伟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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