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26 1988********,汉族,中专毕业,个体,群众,户籍在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晋江市**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0年7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0年8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将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销售给和某某经营的**商店,收取转账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英杰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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