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响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作为混凝土运输驾驶员在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位于**镇**路与**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侧“**搅拌站”运完第一趟混凝土后,将车停在搅拌机下准备装运第二趟混凝土,通过观察、喊叫,未找到被害人张某甲,遂在未经过搅拌机相关操作培训下擅自开启搅拌机自行操作,导致在搅拌机内维修机器的被害人张某甲死亡。被害人张某甲在日常生产管理中,未有效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在混凝土搅拌机高压电源未切断且没有设置停电检修警示标志的,也未有效告知他人,违规操作,私自进入搅拌机主机腔体内进行清堵作业。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躯干部离断死亡。经响水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报告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响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松岩
检察官助理:王贝贝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9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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