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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运输毒品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郑某某(越文名:某某),男,国籍不明,自称越南人,1992年**月**日出生,京族,越文二年级文化,农民,住越南清化省清化市寿山县**路。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大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月29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为获取4000元报酬,接受他人雇请运输毒品。当天16时许,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F****0的摩托车从广西凭祥市运输毒品前往大新德天瀑布景区,途经大新县雷平镇太平社区振武街岔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民警当场在其驾驶摩托车的左边挡泥板储物箱内查获两块可疑毒品,总净重700.55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分别为79.4%、79.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郑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宝新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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