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民警在瑞丽市交通宾馆304房间抓获被告人郑某某,从房间床下的一个标有“YUQIFEI”字样的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包,净重8239.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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