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富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韩某某在富某某**小区因琐事发生矛盾并撕打在一起,被害人姜某某(男,40岁)在劝阻郑某某过程中,被郑某某甩倒在地,导致姜某某头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姜某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7月14日在富某某人民医院被富某某铁东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齐齐哈尔第一医院住院病志、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韩某某、周某某、欧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芝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地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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