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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五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6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址河南省太康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早上,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豫P*****号时风牌蓝色货车到睢县**镇**村砖窑厂买砖,郑某某将车停在交货区装车,当时窑厂工人阿某甲夫妇也在该窑厂装砖,其儿子阿某乙(殁年3岁)和女儿在电动三轮车上玩,三轮车停在郑某某的货车旁。当天10时许,郑某某装车完毕后发动车辆准备驶离,在此过程中刮蹭到了电动三轮车,导致阿某乙姐弟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阿某乙被郑某某驾驶的货车碾轧致死。睢县公安局接警后派员到场,郑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后随民警前往睢县公安局。经法医鉴定,阿某乙系胸、腹部挤压致内脏破裂合并创伤性窒息死亡。

2020年5月25日,在睢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郑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的父亲阿某甲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郑某某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父亲41万元,其中郑某某支付17万元、**窑厂支付13万元,剩余11万元由保险公司支付,被害人的近亲属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党员查询证明、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卖砖开票、郑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报警情况说明、出警情况说明、关于郑某某隔离的情况说明;

2、证人鲁某某、阿某甲、井某某、尔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祝黎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太康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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