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福州市**档案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6年3月至2020年1月系长乐区档案馆临聘人员(合同工),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座**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州市**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主要承接各单位文件档案的数字化加工业务。2017年6月,陈某乙(另案处理)入职**公司从事文件档案扫描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该公司无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其数字化加工的档案为涉密档案,却缺乏风险意识,日常管理松懈,未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协议及保密制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员工违规携带存储介质出入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2019年1月至4月,陈某乙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先后三次利用个人移动U盘从其使用的办公电脑中窃取批量电子文档(送检80份),交给邪教组织人员,其中有13份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54份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目前均在保密期限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涉案档案材料、任职材料、档案数字化加工协议、保密协议、承诺书、公司相关制度规章、营业执照、陈某乙案相关卷宗材料;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涉密级别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景天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未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协议及保密制度,管理松懈,致使**公司员工利用存储介质复制国家秘密文件并提供给邪教组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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