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现住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老村**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11月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21时15分,被告人郑某某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从缅甸走便道违法进入中国畹町被抓获,民警从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6大块、2小块和毒品鸦片1瓶。海洛因净重5995.12克,鸦片净重27.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4张。
3.有关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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